一、参数放行系指根据有效的控制、监测以及灭菌工艺验证的数据资料,对产品的无菌保证进行评价,以替代根据成品无菌检查结果的放行系统。
参数放行目前仅限于采用湿热灭菌法生产的药品。
二、 药品生产企业须根据所生产品种的特性制定关键参数(如F0值、灭菌温度、灭菌时间)及参数放行标准。只有符合参数放行标准时,产品方可放行。
三、 生产企业应配备熟悉灭菌工艺、设备和微生物的专业技术人员。 灭菌工艺、设备和微生物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至少3年无菌保证的实践经验。
四、实施参数放行药品称量、配制工序的生产环境为10000级,灌装工序的生产环境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层流。
洁净区静态和动态标准如下:
空气尘粒限度标准
级别 |
静态 |
动态 | ||
空气尘粒最大允许数/m3 |
空气尘粒最大允许数/m3 | |||
0.5-5.0μm |
>5.0μm |
0.5-5.0μm |
>5.0μm | |
100级(层流) |
3 500 |
0 |
3500 |
0 |
10000级 |
350 000 |
2 000 |
3 500 000 |
20 000 |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均为平均值)
级别 |
空气样 CFU/m3 |
沉降碟(F90mm) CFU/4小时 |
接触碟(F55mm) CFU/碟 |
5指手套 CFU/手套 |
100级(层流) |
<3 |
<3 |
<3 |
<3 |
10000级 |
100 |
50 |
25 |
- |
层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应均匀送风,风速宜为0.45±20% (米/秒)
灌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的粒子或液珠而使灌装点附近测试结果不能始终符合100级标准,这种情况是可予认可的。
个别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少于4小时。
五、应制定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供应商的批准规程。批准新的供货商应符合3个条件:至少三批样品检验合格;供应商现场质量审计符合要求;当物料的理化性质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时,应使用新供货商的物料生产的成品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或长期稳定性试验,试验结果应达到设定标准。
当供货质量不符合设定标准或出现影响成品质量的偏差时,应着手进行调查,制定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审计甚至更换供货商。
经批准的供应商应定期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评估并有记录。
六、影响无菌保证的系统、设备、工艺及检验方法必须进行验证。
1.灭菌设备和工艺的验证。新的或变更的灭菌设备和工艺的首次验证应系统、完整,不同产品、规格及灭菌装载方式的灭菌工艺均应验证。新的或变更的灭菌设备和工艺的验证应包括热分布试验、热穿透试验和生物指示剂验证。验证应证明在最差灭菌条件下产品能达到无菌保证值不低于6的水平。
2. 灭菌设备和工艺的再验证。制订并执行灭菌设备和灭菌程序的再验证计划,确保每二年内完成所有灭菌设备及程序的再验证,灭菌设备及程序的再验证应包括不同产品、规格、不同灭菌装载方式条件下的热穿透试验。灭菌设备及工艺的再验证不得采用回顾性验证的方式。
3. 灭菌设备的主要控制仪表和记录仪表应至少每6个月校验一次。
4. 验证用的生物指示剂。应有证明生物指示剂在被验证产品或参照溶液中的D值的数据资料,所用生物指示剂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应详细记录生物指示剂的名称、来源、类型(菌液或菌片)、孢子数目、储存条件、有效期、在被验证产品中的D值、生物指示剂在装载中放置的数目、位置和灭菌后生物指示剂培养的温度和时间。
6.型号、规格和安装相同的多个灭菌器采用相同的灭菌程序灭菌时,如有资料证明其等同性,则可将灭菌设备及灭菌程序的再验证方案在再验证计划中科学地组合,以减少重复性试验,但须在再验证计划中作必要的说明。
7.产品包装密封完整性验证。应能证明在产品经受挑战性灭菌(如二次灭菌)后在整个有效期内密封的完好性。
8.微生物相关检验方法的验证,包括产品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总数检验方法、污染菌耐热性检查方法、无菌检查方法的验证。
9.生产设备在线清洁、消毒的验证。
10.空调净化系统高效过滤器的完好性测试至少每年一次。每年应对洁净区的动态监控结果以回顾性验证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并就可能的偏差提出改进措施。
11. 每年应对工艺用水系统(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监控结果以回顾性验证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并就可能的偏差提出改进措施。
七、应建立参数放行文件管理体系,包括:
1. 被灭菌产品每一装载车上放置化学或生物灭菌指示剂的规程;
2. 确保已灭菌产品和未灭菌产品不发生混淆的规程。
3. 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限度和控制规程。应明确每批产品的取样方法、测试前样品的存放条件等;
4. 原辅料、工艺用水及相关介质的微生物限度,原料的内毒素限度(热原)和控制规程(包括方法及标准);
5. 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总数超过限度的处理规程;
6. 规定产品灭菌前生产工序的时限控制标准;
7. 洁净区环境标准及监控规程,规定环境动态监测的频率、方法,以及超过限度应采取的措施;
8. 灭菌工艺关键参数和非关键参数及装载方式的规定;
9. 生物指示剂、对照菌的管理规程;
10. 变更控制的规程。变更工艺参数标准须经熟悉灭菌工艺、设备和微生物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确保变更不影响产品的无菌保证能力。
11.应建立已灭菌产品冷却介质的微生物污染监控规程并设定限度标准,防止产品在灭菌冷却阶段被二次污染。
12.应建立灭菌设备计划性维护和常规检查规程;
八、未灭菌及已灭菌产品之间,应设有效的物理隔离。
九、 履行产品放行职责的人员在每批产品放行前应检查:
1.灭菌设备在规定的校验和验证的有效期内;
2.灭菌的装载方式与验证的一致;
3.过滤器完好性试验数据符合要求;
4.已灌封送往灭菌的数量、进灭菌柜以及出灭菌柜的数量、送往包装工序的数量以及拟放行的数量应符合物料平衡的要求;
5.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总数符合规定限度。当检出耐热菌时,应证明该污染菌的耐热性低于验证中所用生物指示剂,灭菌后产品仍能达到无菌保证值不低于6的要求。
6.每一灭菌装载车有灭菌指示记录。在化学灭菌指示带上标明:产品名称、批号、灭菌日期、操作人员签名等。使用较复杂的灭菌监控器如Fo指示器或Fo试纸时,记录中应有装载车的编号、位置等信息。
7.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的时限符合规定。
8. 生产操作和质量保证人员已复核、确认灭菌工艺各项参数,且灭菌工艺各项参数符合已验证的灭菌条件。
9. 灭菌过程出现异常时,熟悉灭菌工艺、设备和微生物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估的情况。
十、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参数放行标准,对不符合参数放行标准的产品,企业不得再以无菌检查合格为理由重新审核并准予放行。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灭菌前污染菌检查及环境监测中超过限度的微生物进行鉴别并进行偏差调查;每年进行微生物控制质量回顾总结,包括偏差总结报告、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总数趋势分析报告,环境质量趋势分析报告;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及自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产品参数放行是不以产品最终化验结果放行产品,而根据生产的整个系统,包括生产系统,水系统,洁净区域系统,设备系统,压缩空气系统,验证系统等等,将所有影响质量的系统有机的结合起来,若这些设定条件都满足的话,产品是可以放行的。